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冻结情况
执行法院 执行事项 执行裁定书文号 执行通知书文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持有股权、其它投资权益的数额 被执行人证件种类 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冻结期限自 冻结期限至 冻结期限 公示日期
续行冻结情况
执行法院 执行事项 执行裁定书文号 执行通知书文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持有股权、其它投资权益的数额 被执行人证件种类 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解除冻结日期 公示日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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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法院 执行事项 执行裁定书文号 执行通知书文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持有股权、其它投资权益的数额 被执行人证件种类 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冻结期限自 冻结期限至 冻结期限 公示日期
失效情况
失效原因 失效时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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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详细信息

名称:
申请号:
授权公告号:
申请日期:
授权公告日期:
专利权人:
发明人/设计人:
摘要/简要说明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    91110105MA00771Y98
名       称 菲尔莱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
类       型 有限责任公司(法人独资)
住       所 北京市朝阳区容和路1号院1号楼-2至5层101内五层707
法  定   代   表  人 李连博
注    册    资    本 人民币伍佰万元整
成    立    日    期 2016年07月27日
营    业    期    限 2016年07月27日 至 2046年07月26日
经    营    范    围 一般项目: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广告发布;广告设计、代理;广告制作;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;电子产品销售;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;鞋帽批发;箱包销售;鞋帽零售;服装服饰零售;皮革制品销售;钟表销售;乐器零售;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;眼镜销售(不含隐形眼镜);珠宝首饰零售;建筑材料销售;仪器仪表销售;日用品销售;文具用品零售;化妆品零售;家具销售;家用电器销售;通讯设备销售;化工产品销售(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);塑料制品销售;橡胶制品销售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会议及展览服务;专业设计服务;包装服务;翻译服务;软件开发;数据处理服务;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;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;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;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;教育咨询服务(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);食品销售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);保健食品(预包装)销售;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;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许可项目: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;网络文化经营;出版物零售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(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
2024年11月15日

菲尔莱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

存续(在营、开业、在册)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10105MA00771Y98 注册号: 法定代表人:李连博 登记机关: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: 2016年07月27日
营业执照信息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91110105MA00771Y98
企业名称:
菲尔莱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
注册号:
法定代表人:
李连博
类型:
有限责任公司(法人独资)
成立日期:
2016年07月27日
注册资本:
500.000000万人民币
核准日期:
2024年11月15日
登记机关:
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登记状态:
存续(在营、开业、在册)
住所:
北京市朝阳区容和路1号院1号楼-2至5层101内五层707
经营范围:
一般项目: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广告发布;广告设计、代理;广告制作;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;电子产品销售;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;鞋帽批发;箱包销售;鞋帽零售;服装服饰零售;皮革制品销售;钟表销售;乐器零售;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;眼镜销售(不含隐形眼镜);珠宝首饰零售;建筑材料销售;仪器仪表销售;日用品销售;文具用品零售;化妆品零售;家具销售;家用电器销售;通讯设备销售;化工产品销售(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);塑料制品销售;橡胶制品销售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会议及展览服务;专业设计服务;包装服务;翻译服务;软件开发;数据处理服务;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;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;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;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;教育咨询服务(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);食品销售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);保健食品(预包装)销售;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;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许可项目: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;网络文化经营;出版物零售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(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
提示:根据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,按照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》要求,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营业执照照面公示内容作相应调整,详见https://www.samr.gov.cn/zw/zfxxgk/fdzdgknr/djzcj/art/2023/art_9c67139da37a46fc8955d42d130947b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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